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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陸軍第三三三師戰鬥工兵營第二連下士 XXX 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第一項准予緩召退伍,<73>鳴莊台五字第參五零零號令

因玉山案退伍

根據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【第一項】無同父兄弟而生父已年逾五十歲或死亡者【第二項】有子未滿三歲者,得於役期的一半時辦理緩召,此法規即為玉山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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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三年兵的陸一特,剛好於役期快一半(約一年兩個月)的時候,我父親剛好滿五十歲,而被告知可以依上述第一項,無同父兄弟而生父已年逾五十歲可辦理玉山案緩召退伍,因為以前的農業社會,負擔家庭主要經濟的父親滿五十歲後比較無體力從事農作,而我又是無其他兄弟幫忙農作的獨子,需要幫忙家庭主要經濟的收入,所以政府立法免服其兵役

再者也有像有部電影【搶救雷恩大兵】裡面的那個大兵,因其兄弟都因戰死而沒有人來孝順扶養雙親一樣,而派另一支部隊去強救雷恩大兵,回家去代其兄弟負起照顧父母的責任,古時候也有規定獨子需在家奉養父母而免除被徵兵的命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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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其是緩召退伍,至退伍之日開始算起,兩年後緩召原因消滅前需再到鄉公所繼續辦理緩召,這原因就是第二項【有子未滿三歲者】,得於繼續辦理緩召,上面這張就是退伍時73928起到75630止為有效期,那為何是630而不是927呢?那是因為公所統一辦理緩召或提前入伍,都需要於630以前統一辦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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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如果我退伍之後到有效期截止前還沒結婚,或者還未有生子前,是否要再回去繼續當未完成的兵役啊!還好未有生子前可以繼續辦理緩召,這【生子】的意義就是傳統觀念裡頭的生兒子,也就是說需有兒子可以延續香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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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如果我都沒有結婚或者有結婚而第一胎沒有生兒子,又或者我全部都生女兒,那麼我是否要繼續辦理緩召下去,還好政府於好像是民國75年將三年的兵役全部改成只服兩年的役期,同時我於民國75年生下我大兒子,所以上面這張是緩召原因消滅,同時也是免於再服其剩餘役期的通知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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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面這張是兵役法規的說明書,我是適用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第一二項,也就是軍中所稱的玉山案,自辦理玉山案退伍,半夜有時候還會夢到我緩召原因消滅而又被徵召入伍,害我半夜常被此夢驚醒,夢到我應該是在軍營中為何我還在家裡睡覺等等惡夢,還好我大兒子救了我,他在此時出現讓我今後不再惡夢連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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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就是我大兒子週歲時所拍攝的相片,民國75年拍攝於三合院老厝客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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